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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管理办法执行18年后废止 份子钱将改革
点击:683    发布单位:www.tiandunw.net    发布时间: 2016/3/22

曾明确出租车经营权可有偿转让业内称致“份子钱”“牌照费”诟病

昨天,住建部官网发布消息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3月16日予以发布,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此,执行了18年的《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正式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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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规定与新需求脱节
据了解,《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自1998年2月施行,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规划、经营、管理和服务。《办法》要求,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应符合相应资质,经营者以及驾驶员在服务中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出租车服务中产生的投诉和纠纷进行明确规定。
18年来,我国城市交通环境经历了天翻地覆般的变化。随着交通拥堵加剧及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发展,这部规章不时引发争议,如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内容,层层转包之下,就成为“份子钱”源头之一,深为公众诟病。由于该政策提到经营权可以“买卖”,在接下来的发展中,出租车行业才出现了天价“牌照费”等问题,业内人士认为,“牌照费”的存在是出租车“份子钱”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
此外,该办法的部分规定,更与网络约车等新需求脱节。如该办法只规定了“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客运服务方式”,目前显然已经涵盖不了近两年新近流行的网络约车方式。
多年来沦为“僵尸办法”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向京华时报记者介绍,2008年大部制改革之前,指导城市客运发展的职责归属于原建设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也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但出租汽车管理又是地方事权,各地根据出租汽车发展的实际,在体制上或交给交通部门、或交给建设部门进行管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也制定了地方出租管理办法。实践上,该办法在出租汽车管理上发挥的作用有限。
随着交通运输部2008年3月23日正式挂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出多门”局面自应告终。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部务会议通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即业内所说的16号令),9月30日以交通运输部令公布,2015年元旦施行。该规定规范出租汽车服务
经营权管理、新增了预约出租汽车、强化了出租汽车服务等内容。由此“住建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成为业界口中“僵尸办法”。然而“份子钱”争议表明,尽管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施行,但类似于“98版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章并未全“僵”。现实层面上,如何让“被废止”文件彻底报废,考验着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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